2013年12月20日 星期五

ETF是給對投資完全不懂者的選擇 II

Ref.: 地勢坤: ETF是給對投資完全不懂者的選擇

我並不反對主動投資. 彼得林區和巴菲特也都不是每次投資都賺錢, 整體來說賺錢就好. 我只是回應他的論點而已. 我只是覺得要公平比較. ROE 和 股息折現都是 巴菲特本來就有在用的. 應該只有 GDP理論是他自己的.

0050 有他的問題. HTC 就是我死都不想買的. 我從來都不認為這是完美的工具

至於裡面有很多不喜歡的股票的問題....0050 和 0056 不同, 主要的目的是要去追蹤台灣加權指數. 台灣大盤裡有更多不想買的股票. XD 實際上 0050 追蹤效果很不錯, 這些年下來相關係數高達 98%. 我個人是覺得蠻適合拿來當作 投資組合的基調.

原則上投入越多時間研究, 當然會期望有越高的投資報酬. 0050 年化報酬有5~8%, 基本上已經滿足很多人的期望了. 所以很多大師都說不想花時間研究股票的人就是投資 ETF (但是我想他們指的是 S&P500 這種大盤 ETF....不是 sector ETF.)

價值投資存股 和 價值投資賺價差, 基本上還是不太一樣.

我是覺得初學者, 以 ETF 為主, 慢慢調降比例比較好. 我自己大概 70% 的資金放在 ETF 裡. 什麼叫初學者? 像我媽這種菜籃族, 想投資股票又不想研究...我直接給他一個簡單的公式: 00X0 低於 50 就開始買, 高於 55 就開始賣....XD

投資理念這件事, 就跟認定房價會不會跌一樣. 很難改變....

我個人其實不排斥期貨選擇權之類的投資工具. 只是人生只有一次, 我是覺得不值得賭太大....XD 穩定中慢慢求獲利就好.

就像我之前問你的問題....為什麼要花這麼多時間研究投資!? 我個人把身價分成三等....身價十億以上 (有錢人), 身價千萬以上 (普通人), 身價百萬以下 (窮人)

簡單試算...假設一個30歲的人有五十萬, 然後一年可以投入 40 萬元投資, 年投報率 20%, 65歲退休也不會變成有錢人....

比較保守一點, 假設一個30歲的人有五十萬, 然後一年可以投入 24 萬元投資, 年化投報率 15%, 65歲退休資產現值約 1.6 億....

雖然沒辦法變有錢人, 但是似乎也很多....

然而, 這是 35 年都不能夠從投資帳戶提錢出來的結果, 不但投報率要維持穩定, 原則上還要省吃儉用....(每個月省兩萬下來投資並沒有很容易....年輕未婚是可以拉~~ 結婚就很難了, 加上保險旅遊什麼的, 我想要每個月省兩萬也不是那麼容易...)

2013年12月18日 星期三

ETF是給對投資完全不懂者的選擇

Ref.: 巴菲特班 洪瑞泰 (Michael On): ETF是給對投資完全不懂者的選擇 ?
Ref.: 巴菲特班 洪瑞泰 (Michael On): 買ETF還不如買台塑

最近 洪 有幾篇文章在討論 買 ETF 的問題. 我覺得蠻有啟發性的. 可以延伸討論.

我個人的淺見是....

ETF 是投資工具, 股票是投資工具. ETF 和指數投資並不能劃上等號, 如果單純指買 ETF, 基本上跟買股票沒有太大差別. 所以這裡我是從指數投資來談, 以下所指的 ETF 都是指 指數投資. 巴菲特法 是投資方法, 可以分成兩個部分: 1. 選股 2. 選點. 指數投資基本上只是代你處理 第一個部分, 第二個部分基本上可以用 市場 PBR/PER 來替代. (這個部分也有學術研究的結果)

買 ETF 和選股票兩件事不能混在一起談. 金融世界嚴格來說沒有"定律", 一個是假定過去穩定經營的公司未來也會穩定經營; 另一個是假設資本市場長期來說是不斷進步/成長的. 所以不論 巴菲特法 還是 指數投資 都是 合情推理 (plausible reasoning). 基本上要看你相信哪一套. 我個人是兩個都相信.

其實學術研究都有做過 葛拉漢法和 巴菲特法的回測, 表現都很優異. 但是 這些回測也都是 採用 一籃子股票的作法. 這可以進一步改善績效的浮動. 除非洪的盈再表選出來的股票保證每隻都賺錢, 否則其實也是一籃子股票的做法.

目前大部分的ETF回測都是希望能夠凸顯 ETF 簡單穩定的績效表現, 所以常常都是用簡單的定期定額 或者是 每年年初買進年底賣出的方式 去估測績效. 如果採用比較聰明一點的方式在高低點作調整, 基本上績效應該會更好一點.

至於巴菲特法, 我反倒想問, 這麼厲害的心法, 為什麼巴菲特的年化報酬率只有 20%, 不會太低了嗎? 動輒兩成的安全邊際, 再加上成長股特性, 怎麼會只有 20%? 低得不合理吧~~ 這中間的貓膩難道不用說明?

更何況他的討論區也常有徒弟會問說 XX 股可不可以買. 這就是主動選股的風險, 引誘度比被動投資還要高得多~~ 而且一樣可能凹單. 我個人是認為在心理上, 買 ETF 比用盈再表選股票來得好. 即使是盈再表, 非機械式操作的部分仍然比ETF多, 心理不可能不受影響, 如果不是很了解價值投資的概念, 就是對洪泰瑞有異常的信仰XD 反過來 ETF 有比較完整的整套理論. 比較容易被人接受, 再加上幾乎都可以是機械式操作. 所以我認為先了解 ETF 才是比較適合初學者的做法.

2013年12月11日 星期三

美股投資 相關費用

基本上主要有匯款費用和手續費. 每一家都有點不同.

股票買賣手續費
每一家都不同, TD Ameritrad 是 9.99, E*trade 是 19.95. 買 ADR 和期貨選擇權都有不同的計價方式. 但是有一個共同的費用是 SEC Fee, 也就是 美國證管會(SEC) 收的證交稅! 證交稅其實不是一個固定的數字, 可能會在年中調整. 基本上這個費用是根據 SEC 計算出來的預算去收費 (法案 Section 31 of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所以每年預估的數字都不太一樣. 如果達成率很高, 其中也可能會調降. 網路上有文獻討論他們的公式. 他的抽稅方式跟台灣一樣, 是以一買一賣為單位, 所以只有在賣股票時才會跟你抽稅!

稅率可以在 SEC 網站上找到. 可以看到這樣的字樣

$17.40 per million dollars.

計算方式就是 交易金額乘上 17.4/1000000. 這裡的交易金額是沒有扣掉卷商手續費之前的數字, 計算出來的費用應該是 無條件進位到小數後第二位. 所以一般人單次交易應該不太有機會繳 USD 2.


匯款到海外證券戶頭

基本上海外匯款有四個手續費, 當地銀行的手續費, 當地銀行的匯款電報費, 中介銀行的手續費, 海外銀行的手續費.

其中變動最大的就是第三項, 中介銀行的手續費. 如果要轉很多次中介銀行, 手續費可能就很高. 網路上有很多關於這個費用的討論 (1, 2). 基本上電匯不見得能夠一次到款 (非金融從業人員很難理解的流程), 所以可能會分批到達, 這個時候每批中介銀行都要收手續費.

海外銀行的手續費, 基本上跟券商指定的銀行有關, 沒有太多選擇. 中介銀行基本上也沒得選, 看運氣, 即使同一家本地銀行匯兩次也不一定會是同一家中介銀行.

我第一次匯款是用 HSBC direct 網路銀行約定帳戶匯款, 手續費共  USD 56.61. (包含 HSBC Direct 收的手續費 NTD 500)

匯第二次, 我匯了比較大額, 依據規定要用電話匯款 (手續費也比較高), 我有要求 HSBC direct 匯款並加一次到匯的電報, 手續費共 USD 40.01

匯回到台灣

一般匯回台灣的方式大約和匯到美國差不多. 這裡介紹一下光票託收. 有一些券商可以寄支票到台灣, 只要你有在台灣的銀行開外幣戶頭, 就可以請他做光票託收, 也就是請銀行代為兌換支票後存到你的戶頭的意思. 但是銀行還是要郵寄支票, 所以大約要一個月的時間才匯入帳.

券商寄送寄送支票的手續費 USD 15
銀行臨櫃手續費 NTD 200 (每一家不同)
跨國美金處理手續費 USD 15 (這個跟 匯款一樣, 要看中介銀行, 不見得每次都是固定值)

所以總手續費大約是 USD 37

2013年12月5日 星期四

多元化成家方案

Ref.: [破除山寨版草案解說]伴侶盟多元成家草案表解來了! |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目前為止我是反對 多元化成家方案.

這份方案包含三份草案. 大部分的我認識的人都同意第一份 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草案. 但是其他兩份都很有問題.

舉個例來說, 伴侶制可以單方便解約, 也可以不經過伴侶同意認養小孩. 這個制度的約束實在太過鬆散而好處實在太小. 如果沒有辦法取得共識的伴侶, 到底適不適合領養小孩? 我個人是非常懷疑的. 更何況契約基礎的下, 很多裡面提到的東西都是可以事先約定並滿足之.

這兩份提案到底是要增進人的福祉, 還是要滿足少數人的"理念"!?

我想以廢除死刑為例! 這兩方面的人都有他們的立論依據. 有的可能偏重防弊, 有的可能偏重人權. 這件事也是一樣! 到底該用哪個角度去看待? 我相信還有待辯證. 我們有些法律是以重視人權的角度去設立的 (例如微罪不舉等等), 也有一些是以防弊的角度設立的 (例如結婚改成登記制!). 我個人很懷疑是否有哪個原則是舉是通用的. 但是我想一般人應該都同意對與抽象原則應該以人權為基礎, 具體條例反而應該以防弊為主. 但不管如何, 不是先進國家怎樣我們就要怎樣.

實際上台灣已有判例 同居人在分手後一樣可以要求贍養費. 第二項方案來說, 就是可以要求支付家務付出的費用. 既然現行法律已經可以保護這樣的案例. 是否真的有必要設立這樣的法律? 我本身不是法律專家, 但是我之前看過(應該也貼過)一篇法律人對於現行法律與多元成家方案的比較. 依照該文的論點, 現行法律其實可以滿足絕大部分的多元成家方案的需求. 這種情況下是否還有必要另外修法? (我個人期待更完整的教育與討論! 但我個人很單純的無法理解一個可片面解約的契約的實質意義!)

我個人也同意應該放寬法律. 畢竟社會在改變. 但是目前這種一步到位的模式我是沒辦法接受的. (他們的網站有提到, 三個綁在一起是她們的理念, 他們無法接受只有單一方案.....老實說, 我才不在乎他們的理念. 我在乎的是這個法案所影響的社會福祉.) 法律是公器. 如果我們今天認定法律是壓迫少數團體的工具, 那其實就沒啥好討論的, 我們乾脆走入無政府狀態. 因為法律是公器, 我認為更應該妥善討論. 第二第三方案不是"錯誤", 而是不成熟! 不贊成這個方案也不代表不贊成背後的理念. (今天有這麼都多目光注目多元成家方案, 不管有沒有通過都是好事!)

有人會說, 認養應該交由認養團體去認定, 不應該在法律上限制! 問題是我們在認養制度方面已經夠成熟了嗎? 很遺憾, 不只認養制度, 我們的整個社福制度都還有很大的問題. 這種情況下, 我們應該放寬法律限制, 將判定權留給更不成熟的領域嗎?

選擇不結婚的人很多, 有的人可能有難言之隱, 有的只是便宜行事. 如果真心關懷伴侶的權益, 應該有更完整的管道給她們諮詢和幫助. 也更應該"主動"去了解如何保護對方. 以我自己來說, 我和我女友交往近七年了. 我有跟我媽提過, 我接下來保險會把受益人改成我女友. 即使我們不結婚或者很久以後才會結婚. 我之前曾幫我女友買 ETF, 我也寫一張借據給她, 確保我發生什麼事, 她還可以拿回錢.

有時候我覺得這些方案追求的不是實質的權益, 而是意識形態與"公平". 我們的確給婚姻很多保護 (例如我們一直沒辦法把通姦除罪化XD), 但是這些人取得這些保護是有付出代價的. 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伴隨的. 但是在可片面解約的關係裡, 這個權利義務似乎並不對稱. 我的核心意見很簡單 --- 義務與權利相應. 拿掉了某些義務, 其實差很大. (拿掉一些 constraint, P 的問題會變成 NPC 喔!)

有很多情況, 其實我們應該要教育那些男生或女生不要自甘當工具人. 應該爭取自己的權益. 這應該比伴侶制更有實質效益. 人應該為自己的選擇負責.

有些法制選擇用習慣法處理 模糊地帶是有她的道理的. 台灣法律的問題之一就是東拼西湊, 有些是歐陸法系, 有些是英美法系, 有些是學日本. 法條本身可能沒有問題, 但是碰到要處理模糊地帶時, 基礎精神可能就互相矛盾了.

我是認為與其推動第二第三方案, 不如更廣泛的將 "關係"契約化, 並由伴侶盟提供多種定型化契約.(應該很有需求) 這應該會讓社會變動更快速, 並會讓民眾更加熟悉第二第三方案的相關延伸問題, 而且律師的生意也會變好 XD 一舉多得 XD

我在網路上有看到他們說並不是一起送審. 但是我沒找到完整的解釋. 至少聯署的部分並不允許只聯署其中一個. 這是否表示我支持同志婚姻的話我也要護送其他兩個方案進入立法院?

基本上, 網路上很多討論都沒有交集. 根本是同一件事從兩個角度去找解決方案而已. 我們都同意條文不是完美的, 所以最後還是需要依賴司法來做裁決. 這裡就出現兩種方案

1. 維持現有法律, 特例交由司法系統處理
2. 修改現有法律, 特例交由司法系統處理

顯然目前贊成多元成家方案的人是比較偏好第二的走向. 但, 為什麼選這條?

其實我也很激進 XD 我希望能夠修改成任意指定權利代理人 (例如 緊急的時候可以簽名). 所以我不是因為潛在的問題反對多元成家方案. 而是認為第二第三提案沒有建設性. 正如學長所說, 許多弊端都會出現在婚姻制度裡, 那為什麼我們模仿婚姻制度再弄一個類似的有缺陷的制度出來? 家庭的意義是什麼? 伴侶的意義是什麼? 這些真的有必要透過法律來定義嗎? 為什麼我們不能以尊重個人意志的角度去修訂法律 (例如我說的定型化契約), 而是從 名目 去下手?

第二第三方其實隱含中國傳統的觀念 --- 名不正則言不順, 但我們真的需要用 抬頭來定義關係嗎? 家庭概念本身有他的倫理價值和意義, 這中間有太多複雜難以釐清的糾結. 我實在不懂為什麼要跳進這個窠臼去立法.

如果今天他們提出的是 "自由意志法案" --- 可以自行決定 權利代理人與繼承人, 那我一定舉雙手贊成. 加入新的概念, 伴侶, 只是多餘而已, 依據 Ocam's Blade, 我們根本不需多額外的假設, 強調個人意志權利的伸張即可, 這更是我們熟悉而且普遍被認定的價值.

如果贊成一個提案只是因為道德偏好 (幫助那些可憐人), 那麼跟只是因為道德偏好 (同性戀是錯誤的) 反對是沒什麼差別的. 我贊成讓不在婚姻制度下的人取得更多保護, 我反對的是提案本身. 如果有更完整的討論資料, 我是很樂意轉變自己的立場. (老實說, 我希望看到各大法官和法學教授跳出來論戰, 但是好像大部分都選擇逃避這個風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