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5日 星期四

多元化成家方案

Ref.: [破除山寨版草案解說]伴侶盟多元成家草案表解來了! |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目前為止我是反對 多元化成家方案.

這份方案包含三份草案. 大部分的我認識的人都同意第一份 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草案. 但是其他兩份都很有問題.

舉個例來說, 伴侶制可以單方便解約, 也可以不經過伴侶同意認養小孩. 這個制度的約束實在太過鬆散而好處實在太小. 如果沒有辦法取得共識的伴侶, 到底適不適合領養小孩? 我個人是非常懷疑的. 更何況契約基礎的下, 很多裡面提到的東西都是可以事先約定並滿足之.

這兩份提案到底是要增進人的福祉, 還是要滿足少數人的"理念"!?

我想以廢除死刑為例! 這兩方面的人都有他們的立論依據. 有的可能偏重防弊, 有的可能偏重人權. 這件事也是一樣! 到底該用哪個角度去看待? 我相信還有待辯證. 我們有些法律是以重視人權的角度去設立的 (例如微罪不舉等等), 也有一些是以防弊的角度設立的 (例如結婚改成登記制!). 我個人很懷疑是否有哪個原則是舉是通用的. 但是我想一般人應該都同意對與抽象原則應該以人權為基礎, 具體條例反而應該以防弊為主. 但不管如何, 不是先進國家怎樣我們就要怎樣.

實際上台灣已有判例 同居人在分手後一樣可以要求贍養費. 第二項方案來說, 就是可以要求支付家務付出的費用. 既然現行法律已經可以保護這樣的案例. 是否真的有必要設立這樣的法律? 我本身不是法律專家, 但是我之前看過(應該也貼過)一篇法律人對於現行法律與多元成家方案的比較. 依照該文的論點, 現行法律其實可以滿足絕大部分的多元成家方案的需求. 這種情況下是否還有必要另外修法? (我個人期待更完整的教育與討論! 但我個人很單純的無法理解一個可片面解約的契約的實質意義!)

我個人也同意應該放寬法律. 畢竟社會在改變. 但是目前這種一步到位的模式我是沒辦法接受的. (他們的網站有提到, 三個綁在一起是她們的理念, 他們無法接受只有單一方案.....老實說, 我才不在乎他們的理念. 我在乎的是這個法案所影響的社會福祉.) 法律是公器. 如果我們今天認定法律是壓迫少數團體的工具, 那其實就沒啥好討論的, 我們乾脆走入無政府狀態. 因為法律是公器, 我認為更應該妥善討論. 第二第三方案不是"錯誤", 而是不成熟! 不贊成這個方案也不代表不贊成背後的理念. (今天有這麼都多目光注目多元成家方案, 不管有沒有通過都是好事!)

有人會說, 認養應該交由認養團體去認定, 不應該在法律上限制! 問題是我們在認養制度方面已經夠成熟了嗎? 很遺憾, 不只認養制度, 我們的整個社福制度都還有很大的問題. 這種情況下, 我們應該放寬法律限制, 將判定權留給更不成熟的領域嗎?

選擇不結婚的人很多, 有的人可能有難言之隱, 有的只是便宜行事. 如果真心關懷伴侶的權益, 應該有更完整的管道給她們諮詢和幫助. 也更應該"主動"去了解如何保護對方. 以我自己來說, 我和我女友交往近七年了. 我有跟我媽提過, 我接下來保險會把受益人改成我女友. 即使我們不結婚或者很久以後才會結婚. 我之前曾幫我女友買 ETF, 我也寫一張借據給她, 確保我發生什麼事, 她還可以拿回錢.

有時候我覺得這些方案追求的不是實質的權益, 而是意識形態與"公平". 我們的確給婚姻很多保護 (例如我們一直沒辦法把通姦除罪化XD), 但是這些人取得這些保護是有付出代價的. 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伴隨的. 但是在可片面解約的關係裡, 這個權利義務似乎並不對稱. 我的核心意見很簡單 --- 義務與權利相應. 拿掉了某些義務, 其實差很大. (拿掉一些 constraint, P 的問題會變成 NPC 喔!)

有很多情況, 其實我們應該要教育那些男生或女生不要自甘當工具人. 應該爭取自己的權益. 這應該比伴侶制更有實質效益. 人應該為自己的選擇負責.

有些法制選擇用習慣法處理 模糊地帶是有她的道理的. 台灣法律的問題之一就是東拼西湊, 有些是歐陸法系, 有些是英美法系, 有些是學日本. 法條本身可能沒有問題, 但是碰到要處理模糊地帶時, 基礎精神可能就互相矛盾了.

我是認為與其推動第二第三方案, 不如更廣泛的將 "關係"契約化, 並由伴侶盟提供多種定型化契約.(應該很有需求) 這應該會讓社會變動更快速, 並會讓民眾更加熟悉第二第三方案的相關延伸問題, 而且律師的生意也會變好 XD 一舉多得 XD

我在網路上有看到他們說並不是一起送審. 但是我沒找到完整的解釋. 至少聯署的部分並不允許只聯署其中一個. 這是否表示我支持同志婚姻的話我也要護送其他兩個方案進入立法院?

基本上, 網路上很多討論都沒有交集. 根本是同一件事從兩個角度去找解決方案而已. 我們都同意條文不是完美的, 所以最後還是需要依賴司法來做裁決. 這裡就出現兩種方案

1. 維持現有法律, 特例交由司法系統處理
2. 修改現有法律, 特例交由司法系統處理

顯然目前贊成多元成家方案的人是比較偏好第二的走向. 但, 為什麼選這條?

其實我也很激進 XD 我希望能夠修改成任意指定權利代理人 (例如 緊急的時候可以簽名). 所以我不是因為潛在的問題反對多元成家方案. 而是認為第二第三提案沒有建設性. 正如學長所說, 許多弊端都會出現在婚姻制度裡, 那為什麼我們模仿婚姻制度再弄一個類似的有缺陷的制度出來? 家庭的意義是什麼? 伴侶的意義是什麼? 這些真的有必要透過法律來定義嗎? 為什麼我們不能以尊重個人意志的角度去修訂法律 (例如我說的定型化契約), 而是從 名目 去下手?

第二第三方其實隱含中國傳統的觀念 --- 名不正則言不順, 但我們真的需要用 抬頭來定義關係嗎? 家庭概念本身有他的倫理價值和意義, 這中間有太多複雜難以釐清的糾結. 我實在不懂為什麼要跳進這個窠臼去立法.

如果今天他們提出的是 "自由意志法案" --- 可以自行決定 權利代理人與繼承人, 那我一定舉雙手贊成. 加入新的概念, 伴侶, 只是多餘而已, 依據 Ocam's Blade, 我們根本不需多額外的假設, 強調個人意志權利的伸張即可, 這更是我們熟悉而且普遍被認定的價值.

如果贊成一個提案只是因為道德偏好 (幫助那些可憐人), 那麼跟只是因為道德偏好 (同性戀是錯誤的) 反對是沒什麼差別的. 我贊成讓不在婚姻制度下的人取得更多保護, 我反對的是提案本身. 如果有更完整的討論資料, 我是很樂意轉變自己的立場. (老實說, 我希望看到各大法官和法學教授跳出來論戰, 但是好像大部分都選擇逃避這個風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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